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对相关方单位的管理,严格落实相关方单位的企业主体责任,根据“认可一批、整改一批、清退一批”的要求,进一步加大相关方单位安全风险管控力度,保障公司安全生产平稳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相关方单位(以下简称“相关方”)是指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龙湾港务分公司及各相关方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集团公司是指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是指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龙湾港务分公司。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相关方全口径安全管理的通知》(温港龙湾司〔2017〕26号要求,负责对职能范围内相关方单位区域安全管理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安全卫环部是相关方安全管理考核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关方安全管理考核办法的制定和监督实施。
第七条 公司相关方业务所属部门是相关方安全管理考核结果的执行部门,负责对相关方进行分类处理。考核处理类型包括扣除安全保证金、限期整改、调整相关业务费用、强制退出等措施,考核处理措施可用一种或几种同时并用。
第三章 考核流程
第八条 公司安全卫环部根据相关方安全管理规定,对相关方安全生产进行日常巡查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汇总反馈至相关方单位及本公司业务所属部门。
第九条 相关方业务所属部门根据考核情况,按照分类处理标准,及时对相关方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安全卫环部,汇总、建档后报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为保障对相关方单位安全管理考核的动态管理和实时管控,各部门应根据考核情况,及时对相关方单位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对相关方实行安全保证金制度,自业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各相关方单位向龙湾公司支付安全保证金,金额视作业规模、安全风险的大小而定 。
第十二条 安全保证金由公司统一收缴于财务部管理,并在租赁、承包等业务合同到期或无在港区作业、生产、经营时扣除该安全事故、隐患整改、违章违纪的考核等金额后,无利息的一次性返还。
第十三条 无缴纳安全保证金的相关方单位或个人,可直接向财务缴纳现金扣款,其标准与安全保证金扣罚标准相同。
第四章 考核分类
第十四条 扣除相关方单位安全保证金的规定。
(一)相关方单位发生“三违”情形的,安全保证金按以下标准扣除:
1.相关方单位作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除50—300元。
(1)进入生产作业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佩戴不规范,未按规定穿戴反光标志服等劳动防护用品。
(2)在港区禁烟区内吸烟。
(3)人员、车辆在关路、关下穿越或逗留。
(4)工前检查不到位,工后交接工作不落实。
(5)消防设施或器材未及时检查、保养和登记,或登记不规范,虚假记录。
(6)各种车辆(机械)在港区内未按规定区域、规定路线行驶,违反港内道路交通管理有关规定。
2.相关方单位作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除300—800元:
(1)违反用电规定,私拉乱接电线等行为。
(2)各级管理、操作人员虽在岗位但未履行本岗位安全管理职责。
(3)因安全检查、现场管理缺失,导致违章违纪行为和隐患发生。
(4)不服从管理,对公司日常工作造成轻微影响。
3.相关方单位作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除800—2000元:
(1)工前工间饮酒,酒后参与作业。
(2)在岗期间擅离值守。
(3)不服从管理,对公司日常工作造成较大影响。
(二)相关方发生以下情况的,安全保证金视具体情节与风险程度,每次扣除50—1000元:
1.相关方单位发生“三违”。
2.未有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存在安全隐患的。
3.要求限期整改,而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4.双方协议约定的其它扣除安全保证金的事项。
(三)相关方单位在公司港区发生事故的,安全保证金按以下规定扣除:
1.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每发生一次扣除所在单位安全保证金1000-5000元。
2.因相关方单位发生事故,造成上级部门要求扣减公司年度工资总额的,依照公司被扣减的具体金额,在安全保证金中予以扣减,若有不足部分,须先行将安全保证金补齐,直至扣减完毕。
第十五条 相关方发生以下情况的,要求限期整改:
(一)未有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违反所在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
(三)相关方资质、台帐不健全,未及时签订安全生产相关协议的。
(四)未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未按照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六)生产现场有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现象;危险作业安全措施不到位。
(七)特种设施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使用和管理不符合国家规定。
(八)经营资质、机械操作人员证件、机械检验年审合格证等未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相关方发生以下情况的,要求各部门在续签业务合同时,调整相关业务费用(装卸费、租赁费、水电费等):
(一)相关方发生“三违”现象且超过一定数量的。
(二)相关方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
(三)违反所在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配合管理的。
(四)相关方生产安全管理难度大、安全系数较低的。
(五)相关方屡次发生一般以下安全生产事故的。
相关方单位发生以上情况的,要求公司各部门在续签业务合同时,提高相关方单位的业务成本。涉及相关方单位向公司支付业务费用的,要提高相关费用标准,反之要降低相关费用标准。
第十七条 相关方发生以下情况的,要求强制退出:
(一)相关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二)相关方发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
(三)违反所在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的。
(四)相关方屡次发生“三违”、非法违法行为等情况,情节严重的。
(五)发生一般以上安全事故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各类事故等级划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龙湾港务分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安全保证金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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