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环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和《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现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规定通告如下: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划分
1、鹿城区瓯江山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起止断面:青田永嘉交界(28°09′32″N120°24′53″E)、藤桥镇临江社区(28°08′28″N120°29′19″E)
一级保护区范围:瓯江山根取水口侧至航道南侧边界上下游各1000米;
二级保护区范围:除一级保护区外的其他水域。
2、文成县珊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参考点:珊溪水库大坝(27°40′32″N120°02′46″E)
一级保护区范围:珊溪水库文成取水口周围半径500m水域。
3、苍南县吴家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参考点:吴家园水库大坝(27°26′27″N120°26′13″E)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库库区。
二、禁止事项
(一)在一级保护区内,除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需禁止下列行为:
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
(二)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船舶进行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
2、冲洗船舶甲板或者向水体排放船舶洗舱水、压载水等船
舶污染物。
三、法律责任
若船舶有违反禁止行为情形的,由海事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01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