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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引航
核心价值观

    维护主权      引航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引航行业深入实践的本质体现,是引航行业共同的价值取向,为引航行业的涉外性、专业性、风险性和服务性等基本特征所决定。

    引航权是航运权的主要组成部分。引航员按照我国法律,对外国籍船舶实施强制引航,维护国家航权,是国家维护主权和尊严的重要体现。

    保障安全

    安全是引航工作的生命线。引航涉及的区域是水路运输的集结点,也是联系内陆腹地和海洋运输的枢纽,保障港口水域安全对于国家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引航员要利用高超的专业技能,保障船舶安全、人命安全和水域环境安全。

    精心引领

    引航是一项高风险高技术职业。技术为本,服务至上,精益求精,为港航企业提供优质安全的引航服务,为中外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文明、高效的引航服务。

    服务港航

    引航是联结港口与船舶不可替代的环节,保证船舶高效周转,保障港口有序运行,是引航服务的根本。全体引航职工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港航单位着想的服务理念,想其所想,急其所急,帮其所需,全面服务于港航企业。

行业使命

    一艘船舶就是一块流动的国土。“把世界引进中国,把中国引

向世界”这一口号,源自港航企业对引航的赞美和期望,已成为中国引航人标识性的理念。这句话表明了社会对引航行业的期望和需求,说明了引航行业存在的目的和意义。它把日常引航工作、个人理想同世界的交流、祖国的命运和港口的繁荣紧密联系起来,形象地阐明

了引航在我国港航事业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价值和作用。它流淌着历代引航人精神血脉,彰显着全体引航人的理想追求。

    引航员代表着国家形象,忠实履行神圣职责,对进出中国水上国门的外国籍船舶强制引领,维护祖国航权安全。

    引航技术代表当代最先进的船舶操纵技术,安全及时引领船舶进出港口,促进港口开放,促进地区经济和国家经济繁荣,让中国与世界因海洋而相近,因引航更紧密。

    引航文化代表着先进的中华文化,当好中外文化交流的友好使者,

把世界各民族的优秀文化引进中国,把优秀的中华文明引向世界。

行业愿景

    船舶平安、港口水域平安、引航员平安。船舶进出港口,靠、离码头是船舶航行过程中最复杂的一段航程。作为水上国门形象第一人,引航员不仅是船舶引路人,更是风险管理者,要以技术赢得尊重,以服务赢得信赖,紧密团结船舶驾驶台团队,利用所有资源,协调港埠相关服务,化解航行中遇到的各种风险,安全地操纵船舶进出港口,靠、离码头。作为风险亲历者,勇敢机智,历险不惊。作为风险管理者,沉着镇静,指挥若定。作为抢险指挥者,当仁不让,力挽狂澜。    平安引航

    快乐引航

    快乐引航,幸福生活。在服务中体验快乐,在挑战中赢得快乐,在事业中实现人生价值,受到社会尊重。船舶进出中国港口能享受高层次内涵、高精神体验的引航服务,宾至如归,感受美丽中国,享受引航的快乐。

    和谐引航

    和谐引航既是引航发展哲学,也是引航发展追求的境界。发展和

谐——引航发展与港口发展、船舶技术发展、航海科技发展相适应;

团队和谐——职责分明,管理精细,组织严密,团结给力;过程和谐——程序公开,信息透明,公正公平,阳光操作;人与自然和谐——精通水性、掌握船性、尊重人性,三性合一,同舟共济,共创港口繁荣,实现和谐发展。

 

职业道德

 爱国

    水上国门,国脉所系。引航的发展与国家兴衰密切相连,弘扬爱祖国、爱航海、爱港口、爱引航的光荣传统,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肩负时代使命,自觉维护祖国的主权和尊严。

    敬业

    万船轨迹,引航人生。引航是一项神圣而崇高的职业,需要很高的职业素养和终身为之奋斗的精神,选择引航就选择了一种人生。我们要热爱引航事业,牢记岗位使命,忠实履行职责,把引航当作事业、当作学问、当作作品,终身追求,终身研习,永不懈怠,兢兢业业,用万船轨迹描绘壮丽的引航人生。

    慎独

    在独处中谨慎不苟,是中国道德修养的最高境界。《礼记·大学》云:“诚于中,形于外,故君子必慎其独也。”引航员在“流动的国土”上独自工作,更应自珍、自重、自强、自律,注重个人品德操守,加强个人道德修养,追求高尚人格境界。不做任何有损国格人格、有违道德信念之事。

引航精神

    引航精神是引航行业文化的精髓,是行业凝聚力的基础和事业

发展的原动力。

    敢于担当

    担责、担难、担风险,彰显中国引航员服务精神和气魄。中国引航员有担当,只要国家需要、港口需要、船舶需要,都能挺身而出,迎难而上,克服困难,完成使命,在关键岗位发挥关键作用。

    真诚服务

    彰显引航服务的科学态度。真为美学第一原则,诚为道德最高境界。求真情、讲真话、练真功,树立科学的权威,以技术赢得信赖。诚心、诚意、诚信,一诺千金,以服务赢得尊重。

    开放包容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放平心态,虚怀若谷,用世界眼光,引四海巨轮,交五洲朋友,展中华礼仪风范,建和谐温馨港湾。

    务实争先

    高点定位,追求卓越,开拓进取,勇为人先,走在港口、地区和时代发展的前列。技术精湛、管理精细、装备精良,服务为先,理念领先。

 

引航员的素养

    引航员的形象和服务行为,甚至一个眼神、一个口令、一个操作,都会影响服务质量。作为水上国门形象第一人,引航员应该做到:

仪表端正,给人庄重感,

言行得体,给人文明感,

服务热忱,给人亲和感,

操作规范,给人务实感,

沉着镇定,给人信任感,

临危不乱,给人安全感,

热爱祖国,给人忠诚感,

慎独自律,给人高尚感。

引航职工行为规范

    第一条 引航职工应热爱祖国、爱岗敬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相关职业纪律与职业道德。

    第二条 引航职工应以引航事业为中心,维护“水上国门形象第一人”声誉。

    第三条 引航职工应举止端庄,注重文明礼仪,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条 引航职工应努力提高职业素养,适应岗位职责要求。

    第五条 引航职工应遵守港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部门及引航机构规章制度。

引航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 引航员必须持有主管机关颁发的适任证书,实行挂牌上岗,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第二条 引航员应按照有关法规提供引航服务,服从引航机构管理。除非得到任职的引航机构授权,不得从事与船舶驾引技术服务相关的业务。

    第三条 引航员应当按规定着装和佩带标志。

    第四条 引航员在引航作业前四小时内不得饮酒。

    第五条 引航员在引航作业前,应根据气象、水文、船舶种类、环境状况,制定引航方案并告知被引船长。对重点船舶、特殊船舶或困难作业船舶的引航方案应以书面方式长期保存。

    第六条 引航员登船后,应及时与船长交换引航信息卡,了解被引船舶情况,向船长介绍引航方案。并认真核实相关信息,如有可疑、不实之处,应及时要求船长或相关方给予解释。如仍有疑问,则向引航机构汇报,以待求证。

    第七条 引航员在船工作期间,应注意文明礼仪,用语准确规范。

    第八条 引航员应当谨慎操作,在整个引航作业期间,保持正规瞭望,使用安全航速。

    第九条 引航员应积极融入驾驶台操作团队,了解各类助航仪器性能,正确使用助航仪器。

    第十条 引航员在和拖轮操作人员、码头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沟通时,要耐心、礼貌,尊重对方操作规范。

    第十一条 引航员应按规定向海事管理部门及时报告被引船舶动态。发现海损事故、污染事故或违章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部门、引航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发生海事、海难等紧急情况时,引航员应积极配合海事部门收集信息、协助救援。

    第十三条 发生临时锚泊、泊位变更等特殊状况时,引航员应及时、准确地告知船长。

    第十四条 引航员应避免与船方人员、港航工作人员发生直接冲突。发生意见分歧时,应及时沟通,做到坚持原则、有理有节。如遇到沟通困难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引航机构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引航员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登离轮。引航员离船或在其他规定情况下交接职责时,应向船长或者接替引航员交接清楚,在双方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完成职责交接。

    第十六条 引航员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有权拒绝、暂停或者终止引航:

    (一)恶劣的气象、海况;

    (二)被引船舶不适航;

    (三)没有足够的水深;

    (四)被引船舶的引航梯和照明不符合安全规定;

    (五)引航员身体不适,不能继续引领船舶;

    (六)其他不适于引航的原因。

    引航员在作出上述决定之前,应向海事管理部门报告。获得同意后,要明确地告知被引船舶的船长,并对被引船舶当时的安全作出妥善安排,包括将船舶引领至安全和不妨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地点。

引航员道德规范

    第一条 引航员应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

    第二条 引航员应恪守客观、公正、安全、科学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港航单位提供安全、优质的引航服务。

    第三条 引航员应注意文明礼貌,举止端庄,按规定统一着装,使用文明语言。

    第四条 引航员应廉洁自律,遵守行风规范,秉公办事,不得做有损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五条 引航员应勤业敬业,刻苦钻研和掌握业务知识及专业技能、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六条 引航员应积极协助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海事事故,实事求是提供有关情况。

    第七条 引航员发现危及港口、航道设施安全现象时,应立即向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引航员纪律规范

    第一条  引航员应遵守本引航机构制定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引航机构的管理。

    第二条  引航员应严格遵守涉外人员守则,保守国家机密。

    第三条  引航员不得拒绝本引航机构指派的引航任务,不得擅自将本单位指派的引航任务委托他人。

    第四条  引航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引航业务。

    第五条  引航员不得同时接受两个及以上引航机构聘任从事引航业务。

    第六条  引航员在执行引航任务前和引航过程中禁止饮酒。

    第七条  引航员应准时登轮,遵守登轮纪律及其他与履行职务有关的程序规定,尊重船方的习俗。

    第八条  引航员应尊重被引领船舶船长的合理建议。

    第九条  引航员应与被引领船舶、码头、拖轮等单位团结合作,热情服务,不得以任何跟理由刁难对方。

    第十条  引航员应按照引航作业指令履行对被引领船舶的责任,将船舶安全地引领到指定的区域,无正当理由不得终止引航。

    第十一条  引航员不得向船方索取或收受额外报酬和其他财物,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从事与引航无关的活动

引航调度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  调度员职责:受理引航申请;安排引航计划;合理调派拖轮;代表引航机构与现场引航员保持联系;负责与引航生产直接相关事宜的协调。

    第二条 调度员在内外服务工作中,应规范操作、公正公平。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三条 调度员在内外服务工作中,应耐心细致做好沟通工作。

    第四条 调度员对符合条件的引航申请均应受理,不得拖延、刁难。对不能接受的申请应及时向申请方说明原因。

    第五条 调度员接受引航业务时,应了解核实船舶详细资料,对部分特殊属性的船舶应予以特别的关注与安排。

    第六条 因气象水文因素或其他不可抗因素而发生引航业务变更时,调度员应及时通知相关港航单位,说明原因。

    第七条 调度员应定期向港航单位征求意见,建立良好合作关系,自觉接受监督。对主管部门、港航企业提出的意见与建议应及时向引航机构领导汇报,并予以答复。

    第八条 调度员的值班时间应符合港口生产需要,并保持全天候畅通的联系渠道。

    第九条 调度员应使用专门的信息发布平台,以利主管部门、港航机构及时了解引航相关信息。

    第十条 引航现场发生突发事件,如船舶失控、发生海事等,调度员应按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负有联络协调的辅助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引航员的职业素质,维护引航行业的职业声誉,竭诚为港航单位服务,树立良好的引航员形象,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适任证书、从事引航工作的引航员均应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引航员的服务宗旨是:维护主权,保障安全,精心引领,服务港航。

    第四条  引航员的工作接受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职业道德

     第五条  引航员应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

      第六条  引航员应恪守客观、公正、安全、科学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港航单位提供安全、优质的引航服务。

    第七条  引航员应注意文明礼貌,举止端庄,按规定统一着装,使用文明语言。

    第八条  引航员应廉洁自律,遵守行风规范,秉公办事,不得做有损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九条  引航员应勤业敬业,刻苦钻研和掌握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十条  引航员应积极协助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海事事故,实事求是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引航员发现危及港口、航道设施安全现象时,应立即向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引航员应遵守本引航机构制定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引航机构的管理。

    第十三条  引航员应严格遵守涉外人员守则,保守国家机密。

    第十四条  引航员不得拒绝本引航机构指派的引航任务,不得擅自将本单位指派的引航任务委托他人。

    第十五条  引航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引航业务。

    第十六条  引航员不得同时接受两个及以上引航机构聘任从事引航业务。

    第十七条  引航员在执行引航任务前和引航过程中禁止饮酒。

    第十八条  引航员应准时登轮,遵守登轮纪律及其它与履行职务有关的程序规定,尊重船方的习俗。

    第十九条  引航员应尊重被引领船舶船长的合理建议。

     第二十条  引航员应与被引领船舶、码头、拖轮等单位团结合作,热情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对方。

    第二十一条  引航员应按照引航作业指令履行对被引领船舶的责任,将船舶安全地引领到指定的区域无正当理由不得终止引航。

    第二十二条  引航员不得向船方索取或收受额外报酬和其它财物,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从事与引航无关的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引航员,由引航机构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