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航员行为规范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浏览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13日

    第一条 引航员必须持有主管机关颁发的适任证书,实行挂牌上岗,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第二条 引航员应按照有关法规提供引航服务,服从引航机构管理。除非得到任职的引航机构授权,不得从事与船舶驾引技术服务相关的业务。

    第三条 引航员应当按规定着装和佩带标志。

    第四条 引航员在引航作业前四小时内不得饮酒。

    第五条 引航员在引航作业前,应根据气象、水文、船舶种类、环境状况,制定引航方案并告知被引船长。对重点船舶、特殊船舶或困难作业船舶的引航方案应以书面方式长期保存。

    第六条 引航员登船后,应及时与船长交换引航信息卡,了解被引船舶情况,向船长介绍引航方案。并认真核实相关信息,如有可疑、不实之处,应及时要求船长或相关方给予解释。如仍有疑问,则向引航机构汇报,以待求证。

    第七条 引航员在船工作期间,应注意文明礼仪,用语准确规范。

    第八条 引航员应当谨慎操作,在整个引航作业期间,保持正规瞭望,使用安全航速。

    第九条 引航员应积极融入驾驶台操作团队,了解各类助航仪器性能,正确使用助航仪器。

    第十条 引航员在和拖轮操作人员、码头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沟通时,要耐心、礼貌,尊重对方操作规范。

    第十一条 引航员应按规定向海事管理部门及时报告被引船舶动态。发现海损事故、污染事故或违章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部门、引航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发生海事、海难等紧急情况时,引航员应积极配合海事部门收集信息、协助救援。

    第十三条 发生临时锚泊、泊位变更等特殊状况时,引航员应及时、准确地告知船长。

    第十四条 引航员应避免与船方人员、港航工作人员发生直接冲突。发生意见分歧时,应及时沟通,做到坚持原则、有理有节。如遇到沟通困难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引航机构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引航员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登离轮。引航员离船或在其他规定情况下交接职责时,应向船长或者接替引航员交接清楚,在双方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完成职责交接。

    第十六条 引航员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有权拒绝、暂停或者终止引航:

    (一)恶劣的气象、海况;

    (二)被引船舶不适航;

    (三)没有足够的水深;

    (四)被引船舶的引航梯和照明不符合安全规定;

    (五)引航员身体不适,不能继续引领船舶;

    (六)其他不适于引航的原因。

    引航员在作出上述决定之前,应向海事管理部门报告。获得同意后,要明确地告知被引船舶的船长,并对被引船舶当时的安全作出妥善安排,包括将船舶引领至安全和不妨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