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瓯江路安澜码头1#、2#泊位三年租赁权

详见浙江产权交易所网站

https://www.zjpse.com/prjs/lease/detail/25524.html

一、标的信息: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2-10-11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2-10-24

出租标的地址:温州市瓯江路安澜码头1#2#泊位

项目联系地址:杭州市望江东路332号中豪·望江国际4号楼18

交易机构联系人:联系人:于女士 | 联系电话:0571-86089050手机号:18616589446

二、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1、履约保证金:20万元。

2、法律法规要求报消防、规划、城管执法、房管等行政部门审批的施工、装修项目,必须在审批通过后方可施工,竣工后根据规定报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出租人对承租人能否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一切审批手续由承租人自行办理。

3、出租标的使用过程中的水、电、物业管理费由承租方承担,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4、出租标的按现状交付使用,交付时出租方不保证原装修、装饰物的完好,不负责原装修的拆除工作。

5、法律法规要求报消防、港航、海事、水利、卫计、规划、城管执法等行政部门审批的施工、装修项目,必须在审批通过后方可施工,竣工后根据规定报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承租人租用该资产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等。

7、租赁期内出租方确保泊位处于适泊状态,并负责趸船检测和维护及钢引桥、钢撑杆维护,若因承租人使用不当,致使泊位及相关配套设施发生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因出租资产维护影响承租人经营的,承租人应予以配合。

8、承租人在租赁区域内设立广告、招牌等物,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取得政府行政部门的审批。

9、如遇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承租人须服从出租方及上级部门的指挥和协调,采取船舶离港避风及其他措施确保安全。

9.1温州港集团启动III级防台应急响应时,承租人船舶要做好食品存储、人员到岗等离港准备;

温州港集团启动II级防台应急响应时,船舶必须立即停止营运,在两小时内离港避风。

9.2承租人船舶离港后,温州港集团未发布台风解除警报信息或未将防台应急响应降为IV级的,承租人船舶不得擅自回港靠泊。

9.3承租人未能在温州港集团启动II级防台应急响应后的两小时内离港避风的,或台风警报未解除擅自回港靠泊的,视为承租方严重违约。租赁期内,第一次违约,承租人须向我方缴纳违约金5万元;第二次违约,承租人需向甲我方缴纳违约金10万元;第三次违约,租赁保证金全额抵作违约金归我方所有,双方解除租赁合同,已收的租金不予退还。

9.4承租人知悉:因温州港集团属于省属企业,防台应急响应级别可能与温州市防台指挥部不同步,承租人同意防台响应级别以温州港集团发布的应急响应级别为准,防台应急响应信息我方可通过电话、短信、微信、函告等方式向承租人传达。

10、出租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水、电由承租人承担。

11、出租资产按现状交付使用。

12、本次出租行为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13、承租人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不得对出租资产进行转租。

14、其他未尽事宜,在《资产租赁合同》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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